接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函告,该处自2009年2月16日起实行延长澳门居民访港逗留期限新安排:
一、澳门永久性居民持澳门永久居民智能身份证,连同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》,或持《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》赴港,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,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,逗留不超过180天。
二、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《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》赴港,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,可获准以访客入境,逗留期不超过30天。
驻奥克兰总领馆